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2/212.減資基準日:99/12/22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一.本公司為辦理99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暨「上櫃有價證券換發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二.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興櫃股票,計普通股405,662,700股,每股面額為新台幣壹拾元,共計新台幣4,056,627,000元。
三.現金減資新台幣1,622,650,800元整,共銷除股份162,265,080股,用以提昇每股盈餘及投資報酬率;依公司法第 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本公司99年09月30日董事會通過決議減資比率40%。
四.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243,397,620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2,433,976,200元。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600股 (即每仟股減少400股);減資後未滿一股之畸零股,以股票面額按比例發放現金代之(折算至新台幣「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拾去),並由董事長洽特定人依股票面額認購該等畸零股。
六、減資換發股票日程:(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期:民國100年1月28日。
(2)舊股票最後過戶日:民國100年2月9日(3)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至民國100年2月24日止。
(4)暫停在市場買賣交易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8日至民國100年2月24日。
(5)減資換票基準日:民國100年2月14日。
(6)新股票換發及上櫃買賣日期:民國100年2月25日。
(7)自新股票上櫃買賣之日起,原上櫃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七.新股換發手續及地點(1)由於本公司己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即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請於100年1月28日(含)前將現股送存入貴 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即可,未能在100年1月28日(含)前送存集保帳戶者,請於新股上櫃日後持現股之舊票、原留印鑑章至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3)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0年2月25日)後,股東持現股舊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櫃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櫃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台北市南京東路2段125號B1,電話:2507-7000八.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九.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十.本公司股票全面換發計畫內容作業事項,俟經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將依規定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開始換發日前分函通知各股東。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0/02/145.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6.新股預計上市日:100/02/25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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